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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落榜索培训费被驳
整理:中国美术高考网   |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3-09-17 15: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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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女士的女儿小红(化名)学习美术,为了女儿高考能取得好成绩,2007年2月5日,李女士让小红参加了老刘的美术培训班。李女士与老刘签订了家教协议,约定小红跟随老刘学习美术,每天8小时,每小时40元,共计150天。李女士在签订协议的当日一次性交纳了学费48000元。后因小红并未考上大学,李女士认为自己和老刘签订的家教协议显失公平,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协议,并要求老刘返还学费48000元。日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女士要求返还48000元培训费的诉讼请求。

【焦点】

    家教协议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本案中,在双方正式形成家教协议前,李女士的女儿小红已在老刘处学习多日,李女士对老刘的家教情况应已具有相应的认识,故双方签订的家教协议,并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的情形,亦不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故双方签订的家教协议不存在显失公平。李女士关于家教协议显失公平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李女士如认为家教协议显失公平,应于家教协议签订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但李女士起诉之日已超过本案中家教协议签订一年的时间,因李女士未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已因除斥期间届满而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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