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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2012年艺术特长生招收实施办法
整理:中国美术高考网   |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3-09-16 10: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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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招收艺术特长生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招收对象

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规定的报考条件,在音乐、舞蹈、表演类,以及书法、美术等方面具有艺术特长的高中毕业生。

第二条招生计划

招生人数控制在国家核定的我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各招收项目具体招生人数根据生源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条申请条件

(一)我校认可“清华大学2012年全国中学生文化艺术冬令营”及“北京大学2012年全国中学生艺术冬令营”(以下简称清华、北大冬令营)艺术水平测试结论。凡列入清华、北大冬令营艺术测试的项目,考生须获清华一级证书(紧缺项目可降低要求至二级证书)或成绩进入北大冬令营各类别前20%(紧缺项目可降低要求至相应类别前50%),方可向我校提出申请,无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面试;

(二)未列入清华、北大冬令营艺术测试的项目,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面试:

1、个人取得各类社会考级最高级别证书(须提供证书复印件);

2、中学阶段有两年以上校级(含)以上学生艺术团活动经历(须提供艺术团或考生所在中学证明);

3、中学阶段参加过地市级(含)以上比赛并获奖者(须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4、中学阶段参加过地市级(含)以上大型演出活动(附演出照片、节目单、学校证明)。

第四条招收项目

[注]加“★”项目为紧缺项目。

第五条报名方式

(一)考生登录中山大学网上报名系统(http://wsbm.sysu.edu.cn)按指定要求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2011年12月12日-2012年1月6日;

(二)根据报名系统提示,在线缴纳报名费200元/人(对参加清华、北大冬令营艺术测试而未获相应等级证书或成绩者,我校将予以退费);

(三)考生完成报名后将以下书面材料一并寄予我校:

1、《中山大学2012年艺术特长生报名表》(报名系统生成打印);

2、个人陈述(学生本人亲笔撰写,内容包括自身成长经历及体会、个性特长及取得的成果、进入我校后的努力方向及设想等);

3、高中阶段学习成绩原始记录的复印件(加盖中学教务部门公章);

4、高中阶段主要获奖证书复印件和其他证明自己优势的材料;

5、音像资料(内容与规格要求详见附件一)。

上述为必须提供的材料,请以特快专递于2012年2月24日前(以实际收到日期为准)寄达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熊德龙学生活动中心312 室,邮编:510275。请务必在信封上注明“艺术特长生申请材料”。艺术教育中心咨询电话:020-84115568(传真)。

第六条选拔程序

我校成立“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艺术特长生的报名材料、资质认定及测试结果的审查;成立“艺术特长生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艺术特长生的专业水平测评。

(一)专业面试

时间:2012年2月25日

地点:中山大学南校区熊德龙学生活动中心

[注]专业面试实施方案详见附件二(不接受现场报名)。

(二)光盘评审

时间:初定为2012年3月上旬。

我校将根据专业面试、光盘评审的结论,结合学生高中阶段综合情况,确定艺术特长生资格名单,同时报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省级招办备案。

第七条录取原则

具有我校艺术特长生资格的考生需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且第一志愿报考中山大学(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必须第一顺序填报),专业志愿须在我校投放在考生所在省的相关科类和专业内填报。

(一)高考(微博)成绩达到我校在其所在省份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考生所在省重点线者,考生所在省省级招办向我校投放考生档案,我校将予以录取;部分特别优秀者,高考成绩达到重点线,由我校向考生所在省省级招办提出录取申请,经考生所在省省级招办批准后予以录取;

(二)对已出档的艺术特长生,我校将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加30分进行专业录取;

(三)临床医学(八年制)、口腔医学(七年制)和“2+2”联合培养类专业不作为艺术特长生加分录取专业。

第八条相关说明

(一)若考生所在省(市)举办艺术特长生统一测试,考生须根据所在省(市)的相关规定参加该省市统一测试,成绩合格方能获得我校艺术特长生资格;

(二)为保证艺术特长生招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有关选拔程序及录取结果将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三)艺术特长生入学后,如发现考生所提供艺术评审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及相关规定作退学处理;

(四)被我校录取的艺术特长生,入学后应到艺术教育中心报到注册,遵守艺术团的各项规定并参加艺术教育中心组织的艺术训练、演出和比赛等有关活动;

(五)若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12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则按新规定执行。

附则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由中山大学招生委员会于2011年12月9日审查通过,适用于中山大学招收2012年艺术特长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由中山大学招生委员会委托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

第十一条中山大学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招生咨询电话:020-84036491

艺术教育中心电话:020-84115568

监督电话:020-84115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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