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相关精神,为活跃高等学校校园文化生活,推进素质教育,保证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北京市2007年艺术特长生统一测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
具备音乐、舞蹈、戏剧、书画等艺术特长的考生。
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招生试点学校
经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见附件)。
三、报名办法
2007年北京市艺术特长生统一测试一律采用网上报名方式。具体做法如下:
考生登陆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www.bjeea.cn), 点击“网上报名”,进入“北京市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统一测试网上报名”,认真阅读“考生须知”等有关内容后进行填报。考生须将核对无误后的报名表用A4纸打印下来,贴好1寸照片,并在报名表贴照片处和报名单位意见处由考生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往届生在户口所在区县高招办盖章)后,于2006年11月18日(星期六)或19日(星期日)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到清华大学艺术教育中心交表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届时考生须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学生证、报名表及1寸照片二张(与报名表同一底版)等。
清华大学艺术教育中心(蒙民伟楼),进清华大学西门往东,第二个路口往北,联系电话:010—62784627。
网上报名截止时间:2006年11月15日24:00。
四、测试工作
2007年北京市艺术特长生的测试工作,继续采取全市统一测试与各招生学校测试相结合的办法。全市统一测试成绩作为高等学校录取艺术特长生的主要依据。全市统一测试工作委托清华大学具体组织实施。
1、测试时间、地点
测试时间:2006年12月9、10、16、17日(考生所报项目具体测试时间以网上通知为准);地点:清华大学艺术教育中心。测试时需携带考生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和准考证入场。
2、测试项目
声乐、器乐、舞蹈、戏剧、书画,考生选择其中一项参加测试。
3、测试现场设备
测试现场只提供音响设备、钢琴、低音提琴、大号、定音鼓、架子鼓、木琴、排鼓,其它乐器及道具请考生自备,声乐、戏曲、舞蹈自带伴奏(钢琴伴奏或卡拉OK方式:CD、DVD、VCD、MP3),书画考生请自带画具。
4、测试成绩评定
测试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合格分一、二、三级,一级为最高级别。测试成绩评定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委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选聘。
成绩评定结果由市高校招生办公室通知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通知有关中学至考生本人,届时考生也可通过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网址:www.bjeea.cn,测试全部结束后两周左右)查询本人的测试成绩。
测试成绩合格的考生需到准备报考的高校进行确认。
各有关高等学校的测试工作应于2007年2月底以前结束,3月15日前将参加全市统一测试合格并经本校确认的北京籍入选考生名单报送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于3月底以前将入选及合格考生名单汇总上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教育部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为:www.chsi.com.cn)对入选及合格考生名单进行集中公示。
五、高考报名及填报志愿
取得艺术特长生资格的考生须参加2007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高考报名、填报志愿与其他考生同步进行。经全市统一测试合格、招生学校确认的艺术特长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应选择该校作为第一志愿学校。
六、录取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对测试合格、经报考学校确认及教育部集中公示的艺术特长生,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可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但不低于学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对艺术特长测试成绩特别优秀、文化考试成绩低于报考学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但达到学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由招生学校提出申请,经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七、加强管理,严肃纪律
各招生学校及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做好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工作。要认真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防止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力出现招生事故,尤其要防止各种舞弊事件发生。凡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报考或录取的考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报考或录取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
经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批准可在京招收 | ||
| 1、北京大学 | 29、南京大学 | |
| 2、清华大学 | 30、东南大学 | |
| 3、中国人民大学 | 3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 |
| 4、北京师范大学 | 32、南京理工大学 | |
| 5、北京理工大学 | 33、河海大学 | |
| 6、北京科技大学 | 34、南京农业大学 | |
| 7、北京化工大学 | 35、中国药科大学 | |
| 8、北京交通大学 | 36、浙江大学 | |
| 9、北京邮电大学 | 37、厦门大学 | |
| 10、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 38、山东大学 | |
| 11、中国农业大学 | 39、中国海洋大学 | |
| 12、北京林业大学 | 40、武汉大学 | |
| 13、北京中医药大学 | 41、华中科技大学 | |
| 14、中国政法大学 | 42、华中农业大学 | |
| 15、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43、湖南大学 | |
| 16、中国地质大学 | 44、中南大学 | |
| 17、北京工业大学(*) | 45、中山大学 | |
| 18、首都师范大学(*) | 46、华南理工大学 | |
| 19、南开大学 | 47、四川大学 | |
| 20、天津大学 | 48、重庆大学 | |
| 21、大连理工大学 | 49、西南交通大学 | |
| 22、吉林大学 | 50、电子科技大学 | |
| 23、哈尔滨工业大学 | 51、西安交通大学 | |
| 24、复旦大学 | 52、西北工业大学 | |
| 25、同济大学 | 5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 |
| 26、上海交通大学 | 54、长安大学 | |
| 27、东华大学 | 55、上海财经大学 | |
| 28、华东师范大学 | 56、北京联合大学(*) | |
以上带(*)的院校为经北京市教委批准的、只限在北京市招收艺术特长生的院校,其他均为经教育部批准的、可在全国招收艺术特长生的试点院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