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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理工大学09年招生章程
整理:中国美术高考网   |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3-09-17 17: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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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招生形式有: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艺术类考生、国防生、对口考生)。

  第三条 学校的校名为长春理工大学(国标代码为10186),普通高等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7089号(邮政编码:130022),现有东校区、西校区、南校区、北校区四个学区。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毕业学生达到毕业要求后,颁发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毕业学生达到学位要求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招生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选拔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以及参加部分招生专业(艺术类)的专业水平考核工作。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九条 普通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考试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类各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测试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当年艺术类各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05%---110%。

  第十二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按“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在实行按志愿投档的省市区,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的情况下,录取非一志愿考生,分数级差为10分。

  第十三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专业志愿级差的办法,专业志愿级差为5分。同等条件下,文史类及理工类各专业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除软件工程(软件开发与测试)、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软件工程(嵌入式软件技术)、网络工程(网络与信息安全)外其他未录取满额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软件工程(软件开发与测试)、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软件工程(嵌入式软件技术)、网络工程(网络与信息安全)不录取调剂考生。

  第十四条 英语、俄语、朝鲜语、日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对外汉语、国际贸易、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录取国防生各专业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第十六条 艺术类考生报考,在不组织专业统考的省份,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在组织专业统考的省份,我校若组织专业测试,要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测试合格证;我校若不组织专业测试,要取得该省专业统考合格证。艺术设计和工业设计专业,考生文化课成绩须达到所在省美术类招生的本科(美术类)录取线以上,按文化课成绩与专业加试合格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国防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招生办与驻校军官选培办录取。

  第十八条 对加分或减分照顾考生的处理,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除国防生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五章 招生计划及学费标准请参考招生简章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2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地 址:长春市卫星路7089号, 长春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 编:130022

  电话(传真):(0431)85386281

  学校网址:http://www.cus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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