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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2005年艺术类专业本科招生章程
整理:中国美术高考网   |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3-09-22 10: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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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        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        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保证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依        法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燕山大学,部标代码为10216,注册地址为河北省秦皇        岛市河北大街438号。 第三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河北省教育厅,是公办全日制高等学校,全国重点        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在校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专业考试的命题、        考试时间安排、组织考试、评分、各省招生计划分配、专业课成绩录取        线划定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对象、条件和范围

第五条 凡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并具有一定的音乐        或绘画基础,身体健康,无色盲、色弱者(音乐表演专业考生除外),        均可报名。中等专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可以报名。非艺术类的中等专业        学校和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工作满两年者,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报        考。报考音乐表演声乐专业方向的考生原则上男身高应不低于170CM,        女身高应不低于160CM。

第六条 招生范围:2005年在黑龙江、河北、山东、山西、河南、湖北、江西七        个省份招生。除音乐表演专业考生外,其它专业考生必须在户口所在省        份参加考试,不得跨省报名考试。

招生专业

招  生  省  份

工业设计

黑龙江、河北、山东、山西、河南、湖北、江西

艺术设计

黑龙江、河北、山东、山西、河南、湖北、江西

音乐表演

黑龙江、河北、山东、山西、河南、湖北

雕       塑

黑龙江、河北、山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七省份总共拟招收315名(以教育部最后批准的计划为准),其中工业设        计专业拟招收100名、艺术设计专业拟招收150名、音乐表演专业拟招收50               名、雕塑专业拟招收15名。工业设计和艺术设计专业各省名额分配依据        参加考试人数和考生质量,按比例分配。音乐表演专业各专业方向拟招        生数如下表:

专  业  方  向

拟招生数

声        乐(美声、民族)

16

键盘乐器演奏(钢琴、手风琴、双排键电子琴)

16

西洋乐器演奏(小提琴、大提琴)

8

中国乐器演奏(琵琶、二胡、古筝、扬琴)

10

   第五章 专业课考试科目及成绩发布

第八条 工业设计、艺术设计专业课考试科目为素描、色彩;雕塑专业课考试科        目为素描、速写;音乐表演专业考试分初试和复试,初试为专业课,复        试为专业课、乐理、视唱和听音,复试地点设在燕山大学。

第九条 专业课考试考生的单科及总成绩均在网上公布,并按照总成绩排出最终        名次。其中工业设计和艺术设计名次为考生所在省的报考专业排名,雕        塑名次为招生的三个省总排名,音乐表演名次为进入复试的各省份所有        考生按所报专业的总排名。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根据艺术专业课测试成绩由高到低,根据招生计划按1:3-1:5的比例发        放“燕山大学2005年艺术类考试合格证”,并将合格考生的名单报送考生所在省招生办公室备案。已获得考试合格证的考生,应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文化课统考,文、理兼收。在录取时文史类及理工类考生数学成绩均记入总分。

第十一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规则:凡文化课考试成绩高于或等于我校划          定的文化课成绩分数线(高于或等于考生所在省定艺术类文化课分数          线)者,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择优录取。文史类和理工类考          生文化课考试成绩为同一分数线。

 

    第七章 学费标准

第十二条 执行河北省物价局批准的艺术类专业收费标准: 10000元/人·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河北大街438号

  邮政编码:066004   招生办电话:0335-8057069 、8074600

  学校网址:http://www.ysu.edu.cn

  招生办网址:http://zsb.ysu.edu.cn

  招生办电子信箱:zsb@ysu.edu.cn

第十四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          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燕山大学招生办公室

    200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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